1.工作日和周六日加班,公司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嗎?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應當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其他情形下的加班,必須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不能以安排補休來替代。
2.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是在原工資基礎上另外支付三倍嗎?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二條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因此,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工資,如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則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轉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