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和《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現將行使的部分消防監督行政執法處罰權委托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猴嘴街道辦事處、中云街道辦事處、朝陽街道辦事處。為明確委托機關與受委托組織的權利與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了委托書,特此公告。
一、委托事項
1.對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2.對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3.對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二、委托執法責任
1.委托方對受委托方實施的行政處罰負責監督,并對受委托方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實施的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2.受委托方接受委托后,必須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由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3.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超出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的,或做出錯誤處罰決定的,或將行政處罰權再委托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擔。
三、委托期限
從本委托書簽訂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其他事項
1.委托方發現轄區內個人涉嫌違反本委托書委托事項消防違法行為的,將線索移交受委托方調查處理,原則上委托方不再行使委托事項內的處罰權。
2.適用一般程序、日常檢查等委托范圍外的事項,根據現有的消防監管模式,繼續由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派出所實行分級管理,街道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江蘇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職責。
3.罰款的款項,按照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4.委托方對受托方加強業務指導、培訓,受委托方在行使委托職權過程中遇到問題應與委托方加強溝通、積極解決。受委托方每月25日前,將上一月已辦結的受委托事項的行政處罰案卷移交委托方。
5.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于2026年1月10日前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特此公告。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
2026年1月9日